日前,省政府印发《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》,明确今后我省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。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,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;产权出典的,由承典人缴纳;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。
对疏水板厂家产权共有的,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。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,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相关规定,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,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。
《实施细则》明确了免征房产税的房产范围: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房产;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;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;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;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。
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,需要减税或免税的,经纳税人申请,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,报省地税局审核后,经省政府确定,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房产税按年计算,分季征收,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。